2014年6月,某港务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工程公司承包某港务公司的施工项目。2017年,该项目竣工验收并经双方结算后,某港务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仍剩余六千余万元一直未付。某投资发展公司为某港务公司股东之一,认缴资金为2亿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前。某投资发展公司认缴2亿元出资额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内即2015年10月28日向某港务公司银行账户存入了2亿元,但在当日及次日该笔款项就分2次以预付项目用地征地款、建设平整费用为由转向其他公司,而根据另案已经生效的裁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