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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调岗,不服公司管理,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公司是否可以开除该员工?

程某为成都某公司员工,其工作岗位为行政管理,工作内容为行政服务管理。2016年10月27日,某公司口头通知将对程某进行调岗,11月14日正式将程某的岗位调整为安全巡查稽核管理岗。后程某分别因上班期间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两次拒不服从主管正常工作安排、指派,公司共计三次依《集团员工违纪处理管理规定》对程某予以记大过惩处后,公司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载明:因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决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正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同日,公司出具《员工离职证明》。后程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以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超期未审结案,并出具《超期未审结案证明》,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向程某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程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惠企律师团队张湄卿律师解答: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涉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作了明确且严格的规定,但法律法规并未排除用人单位依法行使人事管理权,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基础上,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其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对单位可以根据集团发展布局及生产经营需要调岗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应为有效。

在保护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在合理的范畴内谨慎行使调岗权利。即便在双方有约的前提下,调岗行为仍应满足调岗前后岗位性质相同、调岗理由充分合理、岗位转换合理、无惩罚性或侮辱性等条件。

公司对程某作出的三次处罚决定及开除决定是否合法?

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惠企律师团队张湄卿律师解答:程某在接到公司调岗通知后,屡次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多次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公司有权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其记大过,进而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解除行为系合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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