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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11-09 立冬
协会章程

(第九届四次理事会暨2021年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的全称为:成都企业联合会。(简称:成企联;英文名称是CHENGDU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缩写是CEC)。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成都地区企业、企业家(雇主)、企业团体和行业协会等自愿结成的联合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成都地区国际雇主组织的唯一代表。

本《章程》所称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党组织名称为:中国共产党成都企业联合会支部委员会。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价格部门的收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

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了解企业实情,反映企业意愿,集中企业智慧,凝聚企业力量;求真务实,服务自律,创新奉献,建言献策。

捐赠单位(捐赠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6号4幢一单元4楼,邮政编码:61003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企业维权、行业自律、会员服务等开展工作。

二、维护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与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推动各区(市)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及各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参与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三、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成都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及办公室的相关会议,提出相关议案,履行成都市协调市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赋予的工作职责。

四、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本会会员企业、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

五、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工作,推动现代企业管理理论研究,加强企业管理现代化建设,促进企业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总结推广企业管理先进经验,发布相关报告和评价信息,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七、加强企业家人才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大力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开展企业文化建设活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企业家提供咨询、各类培训、考察学习、工作交流、管理资讯、课题研究等服务。

八、促进企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为企业对外贸易、招商引资、引进先进的管理和技术等牵线搭桥。

九、积极开展有特色、有影响的活动,组织开展好年度的“成都百强企业评选与发布活动”;承办好《成都工业与企业家》内部刊物(注:此两项工作见成府办BW〔2021〕643号)。大力促进企业、企业家之间、社团组织之间、地区之间的相互合作与交流。

十、加强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本领,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十一、协助、参与主管部门开展的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承担和完成政府部门、有关方面委托的项目、课题和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以及其他人员;

(五)各区(市)县企联组织及个人;

(六)其他经批准的法人组织、机构几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本会会刊上发表文章;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会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秘书长等中层负责人可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或任命,也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定,但聘任人员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不得担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且公开招聘后也需履行此程序进行任命);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或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形式实行等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日常由常务理事会执行,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注:通过公开招聘的专职秘书长或专职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受此限制条件,下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研究决定本会重大财务开支。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其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常务理事会、执行副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三)主持本机构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四)提出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报请执行副会长会议审议;

(五)研究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执行副会长会议决定;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协调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协会日常工作,落实会长和执行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其中监事长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协会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执行副会长会员单位:12000元/年,副会长会员单位:8000元/年,理事会员单位:4000元/年,其他会员单位(含个人会员):2000元/年。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3日成都企业联合会第九届四次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成都企业联合会章程(民政批复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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