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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合伙创业发生纠纷 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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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 时间:2022-06-20 阅读:

刘某和王某是多年好友,都想在人生的青年时代开创一番自己的事业。2017年5月,在一次饭局中,两人一拍即合,决定合伙创业。双方在多次考察项目后,一致认为蔬菜配送项目不错。于是双方口头约定刘某出资30万元投资,王某出人力物力具体负责,净利润由刘某、王某分别按三七分享,刘某有权随时查看经营账目及利润情况。经过前期辛苦的准备工作,两人合伙的配送站也正式运行了,在王某的精心打理下,生意逐渐风生水起。

正巧,蔬菜配送赶上了好时机,好多饭店、企业食堂都主动和王某联系订购蔬菜。随着生意越来越红火,两人合伙的项目盈利也越来越多。但是在利润分配面前,两人却不知不觉产生分歧,刘某认为整个项目启动都是自己出的资金,随着生意这么红火,怀疑王某是否把盈利所得如实的告诉了自己。而王某则认为是自己起早贪黑才让生意越做越大,而刘某反而对自己不信任,时不时查账,感到十分恼火。期间,刘某提出要撤回投资,王某同意后,每月结算后向刘某返还,至2019年10月,30万投资款全部返清。刘某认为此期间还有十几万利润应当分配,起诉要求解除和王某的合伙关系,并要求王某支付利润所得。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辩称,在经营过程中,后续工作都是自己操持,需要处理各种业务往来关系。眼看生意越做越大,但对方陆续把资金撤回,是自己的收益所得投入到该项目才维持运转,不同意支付给刘某利润。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均认可刘某出资30万元,由王某具体经营的事实,双方事实上已形成合伙关系。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原、被告之间系个人合伙关系。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自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已经陆续撤回全部投入合伙的资金,且被告亦当庭同意解除双方合伙关系,故本院确认双方之间的合伙关系解除。通过审查合伙期间的账目,2019年10月份刘某已经完成了撤资,双方就合伙期间的收益进行了清算。此后都是由王某自己运行,不应该再分得相应的利润。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刘某和王某的合伙关系解除,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瀛领律师: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存在很大的区别:1、在人数上,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有2个以上合伙人,人数没有上限,有限合伙企业人数是在2人以上50人以下;2、在责任承担上,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3、利润分配上,普通合伙企业不得约定部分合伙人享有全部利润,但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因此,设立合伙企业之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伙模式。

合伙人没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合伙款项,其他合伙人该怎么办?

瀛领律师:每个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合伙人没有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其他合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补足,也可以以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决议将其除名,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就生效。

既然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利润分配和债务承担方式,是否可以约定利润或债务由部分合伙人享有或承担?

瀛领律师:不可以,虽然普通合伙人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利润如何分配、债务如何承担,但是由于普通合伙企业的成立宗旨和原则就是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法律禁止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设立合伙企业时,应当注意哪些事情?

瀛领律师:因为设立合伙企业要遵循自愿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就属有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所以设立合伙企业,最重要的是要在事前完善合伙协议,对于采取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如何出资、合伙事务如何执行、利润如何分配、债务如何承担、如何入伙与退伙等做好详细的约定,避免在企业成立后又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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