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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员工疏忽酿大祸,公司吞下苦果

刘总是一家商贸企业的总经理,该企业为增值税免税企业,主要从事商品批发业务,主营业收入由商品销售收入构成,无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小丁是公司的会计兼统计员,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随即安排办公室行政人员小黄接受统计工作。在交接工作时,小丁仅说明了日常统计报表的填报方法和思路,未对往期报表数据中存在预估数据的情况进行具体说明。新任统计员小黄接手工作后,认为单位业务比较单一,享受免缴增值税,商品销售额与营业收入完全一致,所以只需继续沿用前任统计人员的统计方法,在对外报送数据时,也并未请公司统计负责人签字审核。

2021年5月,成都市统计局执法检查人员对刘总的公司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年报中相关指标数据的全年累计数据与实际不符,属于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成都市统计局最后对刘总的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行政处罚?

瀛领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虚报统计数据的行为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员工不是故意报送虚假统计数据的情况下,可以酌情处理,不予行政处罚吗?

瀛领律师: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哪些环节没有处理好,会导致统计数据出现误差?

瀛领律师:一是统计岗位工作交接没有细致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是没有使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是填报的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

统计数据具有连贯性、可比性、多源性等特点,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是准确填报统计报表的坚实基础和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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