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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劳动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区别,你弄清楚了吗?

2015年夏某入职某网络公司,双方并未签订过任何书面协议,公司也未曾为夏某某缴纳过社会保险。同年7月,夏某向公司快递《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工作至今,贵单位至今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并拖欠工资。没有依法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致使我无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据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相关规定,通知解除与贵单位的劳动关系。”夏某遂申请仲裁,要求网络公司支付工资与相应赔偿金。夏某认为其与某网络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在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工作,工资均通过支付宝转账形式发方。而该网络公司则称其与夏某之间是夏某提供网络服务,公司支付网络服务费的技术服务关系。该委裁决夏某胜诉。

某网络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无需支付相关费用。法院认为,根据夏某与某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QQ和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夏某有向王某请假的事实,王某亦通过QQ向夏某发送过《公司管理制度》,并因完善公司相关材料的需要而要求夏某某提供毕业证和相关证件,夏某向王某汇报工作并受其管理。同时,某网络公司向夏某发放工资,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故认定某网络公司、夏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据此,判决某网络公司支付夏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何为技术服务合同?

瀛领律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56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技术信息、知识和劳务,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且由另一方接受服务工作并支付报酬(服务费)所订立的合同,但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33条对“特定技术问题”解释,包括需要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的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问题。因此,“特定技术问题”的范围非常广,但都是技术服务方运用自身所掌握的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的问题。

技术服务合同是服务合同的一种。其中,接受技术服务成果的一方为委托方,提供技术服务工作的一方为受托方。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有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支付约定报酬等等。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有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妥善保管和使用委托人交给的样品、材料和技术资料;费用负担等等。可见,法律并未赋予技术服务委托方对受托方的管理权,受托方仅需按照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技术服务成果。

技术服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瀛领律师:因技术服务合同具有双务、有偿性,往往与劳动合同,尤其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容易混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类型,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当约定的工作内容为技术服务工作时,该劳动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在形式上就产生了重合点,难以分辨,如本案。但从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分析,技术服务关系与劳动关系还是有诸多不同的:

第一,合同目的不同。技术服务合同的目的是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技术服务工作,以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受托人提供的劳务只是实现委托事务的手段而非目的。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务即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

第二,主体地位不同。技术服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重要区别在于,主体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技术服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没有隶属关系,受托人只需要按约定完成委托的服务工作即可,没有遵从委托人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秩序的义务,例如去固定地点上班、履行考勤、请假等手续。而隶属性是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之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便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遵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秩序。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考勤、请假等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第三,报酬的固定性不同。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双方会对报酬的支付日期、支付方式作出约定,支付方式既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由用人单位按月(或定时)支付,具有相对固定性。

第四,解除权限不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不得任意解除技术服务合同。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均可行使无条件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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